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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梦奇陈蒙2021地方交易场所刑事风险

发布时间:2023/3/13 0: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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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年《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第38号)(简称:38号文)发布以来,十年清理整顿工作基本结束。在清理整顿的过程中,也有部分交易场所及相关人员违法犯罪的行为相继被查处,因此近年来相关刑事案件也频发。本文将对地方交易场所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大数据分析,剖析部分交易场所中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情形。以数据化的方式揭示地方交易场所相关的刑事风险,以期为地方交易场所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借鉴。

一、检索情况

检索工具:威科先行数据库

检索关键词:交易所、期货,选择刑事案由,并去除其他相关性较小案例

案例数量:

二、地方交易场所刑事风险大数据分析

(一)案件数量以及地域分析

(图一:近五年案例分布情况)

根据上面图一的图表,从案件时间分布来看,、年案件数量持平,自年开始年地方交易所涉诉案件数量激增,实际上年也正是地方交易场所的政策高压期。

(二)地域分布

(图二:案件数量在前十五的地区)

从地域分布来看,此次检索的地方交易场所案件数量最多的地域是上海、浙江、广东、安徽、河南、湖北、北京、江苏、湖南、福建等东部沿海城市。笔者团队认为出现此现象的原因可能是受交易所数量、分布区域以及交易客户较多的原因,东部沿海地区交易所数量相对较多,而且,东部沿海地区参与交易的客户也较中西部地区多,刑事案件案发相对也较多。

(三)审理程序

(图三)

经检索,在地方交易场所涉及的刑事案件中,一审程序占比72%;二审程序占比26.24%;再审程序共占比.2%。

(四)案由分析

(图四)

根据上述数据,目前交易所刑事案件中,主要案由有:扰乱市场秩序罪件,占比67.8%;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07件,占比20.5%;金融诈骗罪07件,占比5.84%。其他可能会涉及走私、危害税收征管罪等罪名的案件,相对较少。

(图五)

通过对扰乱市场秩序罪的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其中非法经营罪占据其中90%,其他还有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

(图六)

在侵犯财类犯罪中,进一步分析发现诈骗罪占比最大,共有件,占比9.62%。其次还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

(五)小结

由上述数据可知,随着清理整顿工作的收尾,各地监管均在加强,因此各类交易场所以及相关人员违法犯罪被查处,相关刑事案件也随之增多。同时地方交易场所可能涉嫌多种罪名的犯罪,其在自身交易模式、展业模式、结算环节等方面均可能面临刑事风险。其次,虽然清理整顿工作基本结束,但是某些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延长对有关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还有一定影响,目前地方交易场所及相关人员仍存在潜在的较高的刑事风险。由上述对案件数量的数据分析可知,年案件数量较少,除受疫情的影响导致部分法院审理期限延长以及一些相关判决还未对外公布的情况外,清理整顿期限的延长也是部分违法犯罪未被查处的其中一大原因。比如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进一步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工作由于疫情的影响,将原计划于0年底完成改为年6月底,因此导致有些违法犯罪案件还未被查处。因此,对相关交易所及人员而言,防范刑事风险仍是势在必行。

三、典型案例裁判分析及风险警示

(一)非法经营罪

典型案例:徐志某与叶雄某非法经营罪案

年4月至年5月间,被告人徐志某结伙他人,在未经工商注册登记、未经国家证监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赵涌牛商城”线上现货交易平台,以邮票现货线上交易做宣传,吸引全国各地投资者进行交易,并收取手续费获利。同时,投资者可以根据线上交易在线下兑换邮票实物,但是投资者的投资款均汇入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银行账户。年5月,在国家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整治过程中,徐志某、叶雄某等人明知“赵涌牛商城”的经营行为不合法,非但没有及时更改经营方式,还将“赵涌牛商城”更名为“亚洲艺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亚交所),于年8月至年月间,仍坚持原有的经营模式,投资者的投资款转汇入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银行账户。年月,“亚交所”因后台操作系统未付费等原因突然停盘交易,而投资者的投资款均已被转移无法取回,线下亦无法兑换邮票实物。

法院认为徐志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的认定标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变相期货交易有关事宜的复函》,变相期货交易的形式特征主要包括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涉案交易平台开展的邮票交易业务属变相期货交易业务。一方面,本案经营行为符合构成变相期货交易的目的要件。本案中,涉案投资人参与邮票交易主要目的并非以实物交割,转移商品所有权。虽然涉案平台提供邮票实物交割,但投资人在涉案平台交易时不必进行邮票交割。投资人在该平台的主要目的在于炒作邮票,利用价格变动获取差额利益。另一方面,本案经营行为符合构成变相期货交易的形式要件。本案中,交易对象系标准化合约。除交易价格等条款外,交易品种、交易时间、交易地点、涨跌幅限制等其他条款内容相对固定,即投资人只能根据涉案平台设定好的合约类型进行交易,可以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终结自身权利义务。交易方式系集中交易。涉案平台安排众多投资人集中在一起,通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等方式进行交易。

第二,涉案平台未经相关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线上邮票、期货经营等业务,具有非法性。相关证据证实,上海D有限公司、C公司不属于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依法不得组织期货交易或经营期货业务。C公司、A公司、B公司等经营范围亦不包含邮票线上交易,不具备进行线上邮票经纪、买卖的资质,“赵涌牛商城”“亚交所”亦未有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此外,上诉人徐志某等人利用涉案平台非法经营变现期货业务,造成余名投资人巨某经济损失,其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非法性。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志某、原审被告人叶雄波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结合该案例可知,对于此类案件最终判处非法经营的主要原因是相关交易模式是非法期货交易,符合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情形,因此被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比如某些地方交易场所的交易模式中采用集中连续竞价、T+0交易,以及不存在实物交割,违反了国发[20]38号、国办发[]37号文件关于不得采取连续集中竞价进行交易、T+5等有关规定,属于非法期货交易,并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等问题。

鉴于目前地方交易场所可能存在因交易模式违法所引发的刑事风险,各地地方交易场所需要完善自身制度和规则,完善交易模式、商品类别、交易规则、实物交收制度等,确保自身交易模式的合规性。结合上述审判实践,笔者提示,对交易场所交易模式的合规性需重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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