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贵金属 >> 贵金属发展 >> 违规做市警示录做市商虽好,做不好
做市商机制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不断地向买卖双方提供报价,并按照自身提供的报价付出资金或商品与之成交,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差价获取利润而形成的交易制度。
做市商制度由做市商为投资者提供买卖双边报价进行对赌交易,通过报价的更新来引导成交价格发生变化。
做市商通过做市制度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满足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做市商通过买卖报价的适当差额来补偿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并实现一定的利润。
目前,我国主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实行做市商制度,做市商管理制度较为规范。
在新三板市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挂牌股票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进行交易。目前,新三板共设计和实施两种股票转让方式,即协议转让、做市转让。其中,挂牌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须有2家以上从事做市业务的主办券商(以下简称“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典型案例一:
检察机关指控,自年10月,被告人林雨濛与他人共同成立苏州濠瑄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濠瑄公司),后该公司成为宁夏蓝某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某公司)号会员单位,利用蓝某公司的交易系统软件,开展白银、原油等交易业务。具体交易模式为:客户与濠瑄公司签订协议,并绑定银行卡后,在平台交易入金操作,选定交易产品与种类数量,以标准化合约方式进行双向买卖(即买涨买跌),以白银、原油等的即时报价为当前价格与濠瑄公司进行虚拟交易,客户只需投入一定比率的保证金即可交易全额商品,客户需缴纳固定比例的手续费(由濠瑄公司获得80%,蓝某公司获得20%)、持仓延期费等,如交易出现亏损并达到一定比例时,在客户没有继续追加保证金的情况下,将被强制平仓了结交易,不进行实物交割。期间林雨濛雇佣被告人明炜为总经理,负责公司运营,通过网络宣传及业务员假冒第三方客户等方式招揽或者欺骗杭州、上虞、江苏常熟等地客户入金,进行交易。经查明,年10月至年5月,在蓝某公司平台上,濠瑄公司客户合计交纳手续费为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认定濠瑄公司为交易者提供标准化合约作为交易对象,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做市商集中交易方式组织开展交易,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必交割实物,上述交易行为具备期货交易特征,且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具备组织开展期货交易的合法资质,行为涉嫌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
法院经审理查明,宁夏蓝某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某公司)成立于年6月9日。年6月18日,宁夏回族自州区商务厅下发文件,同意成立蓝某公司,进行特色优势农副产品等大宗商品的现货电子交易。年8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宁金融办发[]号文件,同意设立蓝某公司。同年11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宁金融办发[]号文件批复同意蓝某公司试运营,并要求公司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3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年10月,被告人林雨濛与他人共同成立苏州濠瑄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濠瑄公司),林雨濛雇佣被告人明炜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运营。年3月,上海国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为公司)成立,年8月6日,国为公司与蓝某公司签订会员合作协议书,成为蓝某公司的会员单位,为蓝某公司开发客户。濠瑄公司成立后即为蓝某公司开发客户,获取客户在蓝某公司平台上交易手续费的80%(另外20%归蓝某公司所有)、持仓延期费及客户在交易平台的亏损,并以国为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协议。年3月17日,濠瑄公司代替国为公司成为蓝某公司的会员单位。
濠瑄公司成立后即利用蓝某公司提供的平台,开展白银、原油等合约业务。具体交易流程为:客户与濠瑄公司签订入市协议,客户将其银行账户和平台账户绑定后,即可入金交易。客户可自行选定平台已设定好的交易品种及规格,设定数量进行双向买卖(即买涨或买跌),以白银、原油等的即时报价为当前价格,在蓝某平台进行虚拟交易。客户只需投入一定比率的保证金即可交易全额的白银、原油等,客户需缴纳固定比例的手续费、持仓延期费,如交易出现亏损并达到一定比例时,在客户没有继续追加保证金的情况下,将被强制平仓了结交易,不进行实物交割。
自年10月至年5月,濠瑄公司通过网络宣传及其业务员假冒第三方客户等方式寻找客户,采用夸大客户收益、发送客户盈利截图、有专业分析师带领操作等方式引诱客户到蓝某平台开户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在案证据可证实濠瑄公司的客户在蓝某公司的平台上合计交纳手续费元,濠瑄公司获得上述手续费的80%即.4元,其中一名叫任某的客户亏损元,交纳手续费元,交纳持仓延期费元,综上,被告人林雨濛、明炜通过经营濠瑄公司,非法从事期货业务违法所得合计.4元。
法院认为,由于做市商买卖商品的目的并不是获得商品的所有权,而主要是低买高卖,提供流动性,与现货交易的初衷不符,故不宜作为现货市场的交易制度。《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38号)明确规定,除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本案中,就单个投资客户而言,客户与濠瑄公司是一对一的交易,但濠瑄公司通过开发投资客户的方式,不断向其开发的投资客户提供买卖双向价格,并按照其提供的价格同时与众多投资客户开展买卖行为,与投资客户进行对赌交易,本案的交易方式符合做市商机制。
被告人林雨濛、明炜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雨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明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零五万二千一百七十元四角,继续予以追缴,其中人民币七十六万二千六百零四元八角发还投资受损人任伟钟。
典型案例二:
年8月,被告人蔡某某伙同潘某1、张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注册成立睿懿公司,其中被告人蔡某某占干股7%,张某1、潘某1分别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告人蔡某某担任某某总监,共同负责睿懿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同年10月,睿懿公司成为新华贵金属号会员单位,开展“现货贵金属”交易。年4月,睿懿公司挂靠新华大宗11号会员单位名下,成为二级代理商;同年6月1日,睿懿公司以浙江金豆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名义,与新华大宗签订综合类会员协议书,成为新华大宗72号会员单位,开展“现货原油”交易,约定由睿懿公司向新华大宗缴纳保证金,新华大宗收取客户交易手续费的37.5%,睿懿公司赚取客户交易手续费的62.5%及全部客户亏损,客户盈利需从睿懿公司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
年10月至年10月,被告人蔡某某与潘某1等人以睿懿公司名义,先后借助新华贵金属和新华大宗的交易平台,合谋骗取投资者投资款。期间,被告人蔡某某等人先后招募被告人陈晨等人担任某某经理,被告人张起弟、陈旭、谢长华等人担任某某主任,冉某(另案处理)等人担任分析师,被告人柯世林、陈旺国、胡振才、黄某某、杨某1、尹某1、石某、王某某1、谢某1、王某某、刘某某、刘某某1、成某1、廖某某、赵某1、徐某某、赵某某1、胡某1、彭某、田某某、廖某某1等人担任某某员,同时约定公司股东按所占股份分红,业务经理和业务主任按2%-6%不等的比例对各自负责的业务组客户的亏损和手续费提成,分析师和业务员按5%-35%不等的比例对各自负责联系客户的手续费提成。被告人蔡某某等人对所招募的业务经理、业务主任及业务员进行培训,被告人陈晨、张起弟、陈旭、谢长华等人对各自负责的业务组的业务员进行培训、指导,要求被告人柯世林、陈旺国、胡振才、黄某某、杨某1、尹某1、石某、王某某1、谢某1、王某某、刘某某、刘某某1、成某1、廖某某、赵某1、徐某某、赵某某1、胡某1、彭某、田某某、廖某某1等业务员虚构“白某1”等第三方投资者身份,利用张某1等人购买的大量客户手机号码信息,以加 中鑫石化做的项目混合芳烃(BTX)是一种石油化工产品,我们有这种产品的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客户如果需要,我们也可以进行现货交割,交易中心提供给会员单位一个网上现货交易投资的平台,让会员单位为交易中心发展客户到平台上进行投资。平台的K线图数据是直接从路透社发布的一个国际原油市场价格的数据接入形成的,和国际接轨,我们对K线图无法进行操控。为了增加商品流动性,国内现货类投资平台都会采用类似做市商的交易机制,与客户进行对手交易,交易中心不参与,只提供平台给会员单位,由会员单位去和他们发展的客户进行对手交易,交易中心只从中收取一部分客户交易产生的手续费。
据此,法院认为:(1)各被告人的供述证明各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各被告人的供述证明,睿懿公司、艺昊公司人员的获利与客户利益相悖,主观上具有做亏客户的故意,客观上具有通过频繁刷单、反向喊单做亏客户的行为,足以证明各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2)各被告人采用多种方式故意造成客户亏损。睿懿、艺昊公司赚取客户亏损及各项费用,如客户盈利便意味着公司亏损。在案证据证明,在此种模式下,各被告人并没有放任客户自行交易、亦未告知交易规则及收费标准,而是隐瞒对赌关系、费用被杠杆扩大的事实,并安排分析师对客户进行行情指导,故意造成客户资金减损。
首先,隐瞒手续费被杠杆扩大的事实,且故意引导客户频繁交易,造成客户手续费损失。各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明,业务员在向客户介绍平台时,仅称手续费为万分之八,而对于交易杠杆将手续费比例扩大并没有如实告知。即使部分客户在交易过程中发现手续费远不止万分之八,业务员也以多种方式劝说客户,有意淡化高额手续费带来的风险。业务员以第三方身份叫客户频繁刷单赚取手续费,甚至部分客户交易亏损不大,巨额的手续费成为其主要的亏损。
其次,故意引导造成客户亏损。赚取客损的经营模式决定了公司安排分析师指导客户亏损的犯罪动机,而在案被告人供述证明,各被告人配合实施了引导客户交易亏损的行为。本案中,虽然行情不可控制,分析师对于行情的预判仍有一定的准确率,且在行情预判失误时及时鼓动客户平某并反手买进,造成亏损。
再次,鼓动客户重仓操作并不设止损。在案各被告人不断鼓动客户加金,重仓操作,部分被告人要求客户不设止损,蓄意扩大交易亏损的风险。即使在交易过程中部分客户曾有过营利,但一次买错方向便造成巨大亏损。
综上,就正向分析而言,上述方式在各业务组被综合运用,客户亏损与各被告人的行为之间存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各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即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欺骗手段获得财物。就反向分析而言,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犯罪的根本标准。诈骗犯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而非法经营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仅具有非法牟利的动机,该牟利行为主要不是通过非法占有经营中所取得的他人财物来实现,而是通过经营活动来实现。本案各被告人所采取的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交易规则,蓄意造成客户亏损,与遵循交易规则获取经营利润的行为有本质区别。
被告人蔡某某、陈晨、张起弟、陈旭、朱金平、谢长华、柯世林、陈旺国、胡振才、陈峰、张某2、黄某某、张某某、杨某1、薛某、尹某1、石某、黄某1、宁某某、王某某1、谢某1、王某某、刘某某、刘某某1、赵某某2、成某1、廖某某、杨某某1、赵某1、王某1、徐某某、赵某某1、胡某1、彭某、罗某1、强某某、曾某、田某某、李某某、廖某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蔡某某、陈晨、张起弟、陈旭、朱金平、谢长华、柯世林、陈旺国、胡振才、陈峰、张某2、杨某1、薛某、尹某1、石某、黄某1、宁某某、王某某1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谢某1、王某某、刘某某、刘某某1、赵某某2、成某1、廖某某、杨某某1、赵某1、王某1、徐某某、赵某某1、胡某1、彭某、罗某1、强某某、曾某、田某某、李某某、廖某某1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并对上述4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等不同刑罚。
典型案例三:
广州市金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年9月2日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同时兼任公司的分析师,负责翻译外汇文件;被告人陈玟玮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被告人张某某1担任财务,负责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广州市金隽源公司罗定分公司于年2月17日成立,张某某1担任负责人。
自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陈玟玮、张某某1、陈某某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未取得银行业从业资质的情况下,以广州市金隽源投资有限公司及广州市金隽源投资有限公司罗定分公司为平台,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发展业务员拉业务、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