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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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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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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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常见形式是什么?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全国案发情况来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具体常见的形式包括:
(一)假借房地产等项目名义非法集资;
(二)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原始股、产权股、板块股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三)以典当行投资基金、期货交易、融资,以及融资租赁等名义非法集资;
(四)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购买原始股进行非法集资;
(五)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以商品销售或返租、团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八)利用网络技术臆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城”、“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非法集资;
(九)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电子黄金投资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网货平台进行非法集资;
(十三)利用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等进行非法集资;
(十四)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公寓”、“养老产品”名义非法集资;
(十五)以推销旅游产品、医疗健康、养生保健等名义非法集资;
(十六)以科技技术创新、高技术产品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十七)利用合作社名义非法集资;
(十八)以投资理财名义非法集资;
(十九)假借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交易平台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二十)其它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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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重点领域有哪些?
第一:投资理财领域
近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此类机构多设在商业闹市区,多选择高档写字楼等,门面豪华,一般有工商登记的合法身份,其名称和业务与金融密切相关,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违法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对老百姓有很大的欺骗性。广大公众,对以下情况要保持高度警惕:明显超出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尤其是没有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资格、频繁变换公司及投资项目名称;许诺超高收益率:以个人账户或现金收取资金、现场或即时交付本金即给予部分提成、分红、利息;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流动、聚集场所摆摊、设点发放“理财产品”广告,尤其以老年人为主要招揽对象:在发放的宣传单上印制中央领导同志照片、所谓的领导讲话、重要会议文件内容用以证明所推销的投资、理财项目受国家支持;怂恿群众将个人房产进行抵押,获取银行货款后投资所谓“项目”或“理财产品”;招揽群众参加在宾馆、饭店、写字楼举行的“投资”推介会;通过群发短信、电话等方式推销“投资项目”、“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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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P2P网络借贷领域
近年来,P2P网络借贷机构数量成倍增长,由于缺乏相应法律定位、政策标准和行业规则,市场主体鱼龙混杂,非法集资案件大量爆发,风险迅速蔓延。此类案件有一些是以P2P为名行集资诈骗之实;另有一些则是从传统民间借贷、资金掮客演化而来,以开展P2P业务为喙头,主要从事线下资金中介业务,开展大量不规范的借贷、集资业务,极易碰触非法集资底线。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
第三:房地产、建筑领域
该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几乎遍布全国所有省份,多年来持续高位运行。这类案件比较易受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在经济下行预期较强、去库存压力较大的情兄下,以高息借贷维持资金链的冲动增强,容易发生大案要案,引起上下游连锁反应。目前,此领域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主要反映出以下特点:一是以预售房屋的形式非法集资。该方式多表现为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一房多卖”。二是利用房地产项目开发进行非法集资。表现为房地产企业自身或者是通过中介公司向社会公众融资,承诺给予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高额利息,有的还以一定的资产作为抵押。三是以分割销售商铺并承诺售后包租的形式非法集资。该方式多表现为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来诱导社会公众购买。
第四:农业农村领域
近年来,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货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原先开办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设立,或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提醒广大的农民朋友注意,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员制、封闭性的组织,不允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吸收资金,不允许对外吸储放贷、高息揽储,也不允许以吸收资金为目的把与合作社没有业务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吸收为成员。
特别注意:近段时间以来,非法集资有从经济活跃、人员聚集的城区向农村地区蔓延的趋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农民金融知识缺乏、辨别和防范能力不足的特点,到农村地区开展非法集资活动。有的利用农信社在农村已清退的“代办员”或者村干部,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当地非法吸纳储户资金,许多村民都将辛苦积攒多年的积蓄投入其中,导致上当受骗、血本无归。与大城市相比,许多农村非法集资活动极具隐蔽性,吸储手段更加多样化,农民朋友要提高警惕和风险意识,切莫贪图高利,陷入非法集资陷阱。尤其当心以下三种骗储手段。一是熟人骗储。非法集资一般是通过在农村广布业务员,以邻里信任为基础,并提供高额提成,诱使业务员发展熟人储户。二是假项目、假单据骗储。非法集资企业在农村常打着开展担保、保险、黄金珠宝、典当等旗号,在农村吸储,伪造出各种与银行存款单据相似的单据,蒙蔽不明真相的群众,令人防不胜防。三是施小惠骗储。一些非法集资企业利用发放礼品的形式吸引储户参与集资,许多村民因为高利诱惑,加上礼品吸引,纷纷上当受骗。
第五:养老保健领域
主要要两种方式:一是打着“养老”的旗号,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项目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出资购买钻石卡、黄金卡等成为会员或“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各种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面条、毛巾等)方式,趁机兜售“保健品”,骗取老年人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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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私募基金领域
私募机构业务复杂多样,很多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众筹等业务,风险容易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私募基金行业非法集资有如下特征:一是募集方式一般采用公开宣传、推介方式引诱投资人;二是募集对象一般为社会公众;三是一般不设最低投资门槛,或者门槛很低;四是投资人数没有上限,多多益善;五是一般没有投资风险提示,许诺保本高收益。此类案件风险外溢性强,涉及人数众多,易产生区域性风险,且调查取证比较困难。处置周期长,投资者利益难以得到保护。
从这6种骗局里,可以总结出非法集资的共性——以高额的回报为诱饵。普遍存在:
1.以个人账户或现金收取资金;
2.现场交本金即付部分提成或利息;
3.在人群聚集区域摆摊设点派发广告、招揽资金;
4.在宣传单上印领导照片、讲话、会议文件等来证明所推销的项目受政府支持;
5.怂恿群众将房产抵押获取银行货款后投资“所谓项目”、“理财产品”;
6.招揽群众到宾馆、写字楼参加“投资推介会”;
7.群发短信介绍理财等,一般都是居心叵测的不法分子的欺骗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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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各类非法集资?
我们不排除市场上确实有回报率较高的正规产品存在,那么就要注意了,如何分辨伪装的非法集资组织或者空头公司呢?
识别非法集资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无论是何种形式的非法集资,其本质特征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看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是否具备向公众募集资金的主体资格;投资前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公司资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股东实力、行政处罚、是否列入经营异常目录等;查看是否有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资格;不要轻易相信对方宣传的各种投资项目,对明显超出经营范围,频繁变换公司名称、地址、投资项目,所述项目子虚乌有或张冠李戴、故意夸张粉饰的公司所提供的理财产品一定要慎之又慎。
二是看其筹资的对象是社会公众,还是少数特定对象,对特定对象的集资活动不属于非法集资范畴。
三是看其是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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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非法集资的后果?
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这表明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代偿。
原标题:《如何防范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