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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行网站、金融监管研究院,每日经济新闻
刚刚,央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商业银行法》共九章95条。《修改建议稿》共十一章条,其中整合后新设或充实了四个章节,分别涵盖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解读:
1、新修改建议稿仍然坚持分业经营的原则,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信托经营业务,不得投资非自用不动产和非金融企业股权。
虽然表述上和年比,增加了“未经批准”的表述,但实质上没有差异。而且把禁止性的范围扩展到境外,删除了原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限定。
从证券承销的业务看,也同样禁止交易所的证券,所以即便实质上属于中间业务的股票承销业务银行同样被挡在门外。
2、新修改建议稿对适用范围作了适度延展,把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财务公司都纳入适用。同时对最低注册资本做了大幅的提高:
年商业银行法:
股份制10亿元;城商行1亿;农商0.5亿元
本次征求意见稿:
股份制亿元;城商行10亿;农商1亿元
不过其实际影响也不大,因为现实各类新设银行注册资本远高于上述标准。
3、大幅增加央行的监管角色
(1)新增资本与风险管理部分,尤其是注意把央行的MPA纳入法律框架,确定其重要的法律地位。明确列举了:“遵守宏观审慎管理和风险管理要求,包括资本监管指标、资产管理指标、流动性监管指标、集中度监管指标、跨境资金逆周期监管指标以及其他宏观审慎管理和风险监管指标。”
此前MPA一直不公开,虽然对银行形成了很强的约束,但其法律地位比较尴尬,未来央行可能需要重新将MPA作为规章制度正式发布,明确处罚的标准。
资本监管框架其实已经非常成熟,银保监会可能根据巴III最新规定较大幅度修订我国的资本管理规则,具体参见《疫情下,巴Ⅲ修订对国内银行八大影响!》。
总体看这次修订主要是把央行在资本和流动性管理方面的监管权做了确认,此前央行和银监会仍然有一些不同看法。同时在监督检查章节也再次确认央行可以依据本法对银行进行检查,笔者认为重点就是MPA(版的银行法只赋予央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检查)。
(2)新增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接受人民银行并表监管,执行附加监管要求的条款。
具体参见《重磅!这30家或成系统重要性银行,迎央行强监管!》。
4、业务经营层面,新增了城商行和农商行不得跨区域经营的要求,
仍然坚持农商行城商行服务区域本地的定位,新增“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区域性商业银行应当在住所地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
尽管之前银保监会也发文对中小农村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跨区、跨县经营的要求,但文件层级较低,而且只针对城区和县域农商行。
此次将城商行和农商行服务本地的要求上升到商业银行法层面,充分体现重视程度。此外注意这里的“跨区域”的含义仍然较为模糊,笔者认为主要是不得在所设分行之外的城市或省份开展业务,如果部分城商行已经有异地分行,那么该分行可以在当地展业。
此外跨区域还有区分银行间和交易所线上市场,这些场所交易的债券\ABS\资金拆借,笔者认为也不属于异地。还有就是票据贴现和交易,其实早在年21号文,银保监会就已经禁止跨省交易,具体参见《什么是票据?完整版!》。
同业存款是否也要列入不得“跨区域”尚不清楚。
贷款业务跨区域主要集中在互联网贷款层面(尤其助贷业务),在年7月份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只是要求“审慎”开展,“识别和监测”此类业务开展情况,并没有直接禁止,而且也没有比例限制。而且明确19家民营银行不受该条款的限制。具体参见《互联网贷款新规落地,助贷业务走上正轨!》。
零售存款业务其实不存在跨区域的问题,随时随地开卡存款,和本条款无关。
5、删除原则上提供担保的规定,删除利率限制规定。
这其实也只是与时俱进,毕竟监管早就在鼓励银行发放信用贷款,加大对实体的资金投放。
删除的原先两条利率相关内容为:
“第三十一条商业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主要是过去几年央行持续推进利率市场化,不过现实中对企业和个人的存款利率仍然要遵循省级市场利率自律定价机制的要求,每月进行监测,防止利率超过央行存款指导利率1.5倍了,大额存单不得超过央行指导利率的1.55倍。央行年3月份还专门发布了新的监管要求,更加严格存款利率的规范,《存款新规来了!》
贷款利率已经完全市场化,主要根据LPR进行加点报价。不过最高院最近将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限制在4倍LPR(根据最新水平15.4%),持牌金融机构虽然名义上不执行,但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也面临比较大的压力,可以说4倍LPR已经成为商业银行隐形贷款上限。具体参见《究竟哪些机构适用民间借贷新规?》。
6、不动产和股权担保物处置时限,从2年延长到5年。
相关条款为:“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五年内予以处分”。
这也是充分体现了不动产和股权流动性差,很难短期变现的特点。这个调整非常重要,因为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1)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其它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
(2)商业银行非自用不动产的风险权重为%。因行使抵押权而持有的非自用不动产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
所以此举可以给商业银行更加灵活的处置方案提供充足时间,因为一旦超过处置期,%风险权重是任何商业银行都无法承受的压力。
7、对比业务范围,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从此前的14项扩展到现在的18项,主要差异是新增了以下四项:
(1)办理托管业务;
(2)办理衍生品交易业务;
(3)办理贵金属业务;
(4)办理离岸银行业务;
新增的几项代理其实也是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在开展的业务,但这4项业务都需要严格准入,比如基于OSA的离岸银行业务目前仅有4家银行可以展业。托管业务目前也只有27家银行获得证监会托管资格。
代理业务在此前“代理保险和代理首付款业务”新增其他代理业务,主要针对如基金、信托、银行理财等产品的代销。
8、确定两套不同的风险评级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确定对采取监管措施的频率和范围。”
目前银保监会的风险评级主要是监管评级,具体可以参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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