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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2/7/11 20:3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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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函〔〕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深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年修订)》及相关配套规则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下简称《指南》),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涉及的资产认定范围予以调整。修订后的《指南》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年6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年6月修订)

为进一步做好本所科创板、港股通、融资融券、风险警示板、沪伦通及其他相关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适用本所股票期权相关业务规则。

一、资产认定

本所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中,“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资产认定如下:

一是可用于计算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应为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以及投资者在会员开立的账户。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可用于计算投资者资产的资金账户,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等。

  二是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股票,包括A股、B股、优先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存托凭证;公募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减资产;回购类资产,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逆回购、质押式报价回购;通过港股通持有的上市证券;本所认定的其他证券资产。

  三是投资者在会员开立的账户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品、贵金属资产、场外衍生品资产等。

  四是资金账户内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本所认定的其他资金资产。

五是计算各类融资类业务相关资产时,应按照净资产计算,不包括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二、交易经验认定

本所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中,“证券交易经验”的认定如下:

投资者参与A股、B股、存托凭证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交易的,均可计入其参与证券交易的时间。相关交易经历自投资者本人一码通账户下任一证券账户在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生首次交易起算。首次交易日期可通过会员向中国结算查询。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认定标准作出调整。

三、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认定

本所相关业务适当性管理规定中,“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的认定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四、权限管理

适当性管理要求中的权限主要指申购、买入权限,不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投资者可以卖出。

各会员单位应当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对投资者的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在此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根据投资者意愿为其办理普通账户、信用账户权限开通事宜,不能违背投资者意愿或者不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在达到标准时自动开通相关产品交易权限。

会员不得在为投资者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的同时为其自动开通科创板融资融券交易权限。会员为投资者提供科创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服务前,应当充分揭示科创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会员应当履行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通过现场办理或线上办理的方式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

科创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买入本公司股票。但在符合科创板适当性要求前,各会员单位仅可为其开通买入本公司科创板股票的权限。

五、新老划断

本所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中,有新老划断安排的,“存量投资者”是指在该规定实施前已开通相关产品或业务的权限且相关账户未销户的投资者。

六、不符合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的权利

不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投资者,可以在限售股解禁后或者锁定期满后转让所持股份;依法进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也可以依法享受股东权益,如配股,增发、公司债优先配售,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收购预受要约,现金选择权等。在符合相关要求前,各会员单位仅可为其开通卖出权限,不可开通申购、买入权限。

不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投资者,可以申购、交易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但不能参与转股。科创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不受前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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