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本身的唯一性,使得即使表面看来完全一致的艺术品也无法完全相同。”·“今年针对NFT,国内连续发布了两个关于‘元宇宙’的风险防范提示,虽然万物皆可NFT,但在过程要有边界,有一些红线不能踩。在我国,NFT必须去金融化、去证券化、去虚拟货币化。”NFTIC资料图自从马克·扎克伯格宣布将Facebook改名为Meta,元宇宙这一概念便在一夜之间吸引了各界目光。NFT,作为元宇宙相关的重要数字经济概念,也迅速由科技界、学术界向艺术界等其他领域流行。然而在NFT发展迅猛的同时,对于NFT概念的迷惑也如影随行。究竟什么是NFT?有何价值?NFT全称Non-FungibleToken,一般被翻译为非同质化通证,或非同质化代币。而目前在国内集中应用在艺术品领域的,则被称为“数字藏品”。之所以能成为“藏品”,是因为其一大特点——区块链和加密技术使之难以篡改并在数字世界中不可复制、独一无二。在全球元宇宙大会NFT论坛上,上海大学NFT工作室主任、教授林志明在《NFT,数字身份和数字资产》演讲中,提出并解答了两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艺术品的价值由稀缺性产生,但可随意复制的数字艺术品有何价值可言?把这些NFT图片复制下来,是一模一样的NFT吗?“NFT本身的唯一性,使得即使表面看来完全一致的艺术品也无法完全相同。”林志明表示。此外,他也提到了“价值锚点”和“社区共识”。简而言之,NFT的价值并不在于其看似相同的外表,而在于其背后凝结的价值共识与社区共识。即基于他人的认可,NFT得以维持自身的稀缺性,进而保证自身价值。同时,NFT的“去中心化”特点,也意味着NFT在数字世界中不需要权威机构认证,用户只需通过交易平台购买NFT,便天然地拥有了这一被广泛承认的“数字资产”。在林志明看来,在Web3.0时代,进入元宇宙空间,从技术层面来说,数字身份的基础就是区块链技术,但在数字社区有发声声量,有数字资产,才算拥有真正的数字身份。那么更进一步,拥有一项NFT数字资产,是否就意味着购买者拥有了相应的知识产权呢?NFT的探索有哪些风险需规避?NFT与数字藏品的异同杭州互联网法院()浙民初号判决显示,在法律上,NFT交易模式本质上属于以数字化内容为交易内容的买卖关系,购买者所获得是一项财产权益,并非对一项数字财产的使用许可,亦非对一项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授权。也就是说,购买者仅拥有NFT数字艺术品的所有权,而并非该数字艺术品的知识产权,如著作权等权利,因此不能对此进行版权的后续利用。“NFT的出现是对知识内容生产者的最大保护。”林志明在演讲中说,“NFT的出现意味着人类从劳动力生存转向了智力创造的时代。”目前,NFT已经有了多种应用场景。它既可以是数字作品,也可以是物理产品的数字孪生,如NFT门票、纪念币等。所以,NFT的法律定位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其权益。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樊晓娟表示,当NFT作为所有权凭证时,它可以被称为NFT产品;当代表一定的权益或物时,NFT又具有了票据属性;当本身直接代表商品时,可被称为数字商品;对应艺术品时,则被称为数字藏品。NFT所有权凭证、类票据、类商品和艺术品的不同权益分类也对应了在不同情况下适用的法律。林志明则对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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