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金属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非法经营罪与律师辩护

发布时间:2022/12/17 17:24:28   
金融辩护律师,诈骗罪辩护律师

(本文作者张永华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于金融行业法律服务、金融犯罪、职务犯罪、诈骗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重大金融经济犯罪系列案件)

一些“贵金属交易平台”、“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提供反向行情诱使他人投资,造成投资人损失如何定性?近年来,有部分案件以“诈骗罪”判决,也有的被判“非法经营罪”。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争议、分歧较大,并没有完全统一的认识。但是,年1月最高院出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集)》包含“徐波等人非法经营案”(第号),应该对同类案件有指导意义。

(一)到底是现货交易平台还是非法经营期货?

有的平台公司购买系统软件(包括部分行情源),并使用该软件自行搭建了网上电子交易平台。平台采用保证金制度,以集中交易方式,开展白银、铜、沥青、天然气等交易活动,交易合约标准化,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允许投资者以对冲平仓的方式了结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的认定标准,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变相期货交易有关事宜的复函》,变相期货交易的形式特征主要包括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目的要件是指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

平台的这些行为符合期货交易活动特征,虽然名为“现货交易”,实际上应认定为变相从事期货业务。

(二)虚构“白富美”“高富帅”,建议客户加金,频繁操作的定性。

从多个案例看,这类案件都具有这个业务模式。

虚构“白富美”“高富帅”进行推广是这类案件的共性,几乎每个案件都有虚构形象进行推广的情节,这个相当于是宣传工作中的“形象大使”,只不过这个“形象大使”是虚构的,利用了社会大众对“白富美”“高富帅”的好感和亲近感,诱使投资人进行投资。具体操作是以这些虚构形象的身份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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