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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律师外汇保证金交易未经批准属于合同无

发布时间:2023/11/28 18:13:26   

核心观点

《特定客户对冲基金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的外汇保证金交易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属非法金融业务。《特定客户对冲基金委托管理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

引用判决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鞠小敏,女,年11月22日,汉族。

被告:深圳黑格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住所地在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蓓,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鞠小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黑格尔公司向原告鞠小敏偿还合同本金元并承担损失(损失以元为基数,自5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鞠小敏增加诉讼请求:确认原告鞠小敏与被告黑格尔公司签订的《特定客户对冲基金委托管理合同》无效。事实和理由:5年6月29日,原告鞠小敏与被告黑格尔公司签订了一份投资额为元的基金托管合同。其中约定被告黑格尔公司应按月向原告鞠小敏支付投资收益,期限为一年。然而被告黑格尔公司仅向原告鞠小敏支付了元后,就未再向原告鞠小敏支付。故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黑格尔公司辩称:1、根据原、被告双方所签委托合同及实际情况,原告鞠小敏应承担其委托理财亏损的后果。原、被告双方所签《委托管理合同》第十一条专门就委托理财风险明确约定,载明“本基金并非固定收益型基金,即有一定的风险性。对于该投资可能涉及的风险,原告鞠小敏在决定认购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之风险因素。”“风险揭示:(1)市场风险……;(2)交易商操作风险……;(3)基金管理人的操作风险……;(4)其他风险……。”原告鞠小敏按捺手印表示认可的“风险声明”载明,“本人作为委托方已经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了参与基金投资的相关风险。现本人郑重声明已经知晓相关资产管理计划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所引致的全部后果。”原告鞠小敏明知涉案委托投资管理存在风险,且承诺愿意承担其风险。其投资的款项出现了亏损,原告鞠小敏知道此情况,应当承担其亏损的后果。2、原告鞠小敏已经收到被告黑格尔公司退还款项元,应在其投资净值中扣减。在出资后,原告鞠小敏陆续收到被告黑格尔公司“每月预先分红”款项元。该元是涉案合同第四条、第六条约定“预先”支付给原告鞠小敏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合同第四条约定,对“优化型”投资,“乙方每月预先分红4%”。《委托管理合同》第六条6.2款约定,“为与乙方结算的便利,甲方同意按照上述第四条‘基金托管系列产品列表’中所规定的‘乙方每月预先分红’的结算标准,预先支付给乙方”,最后“甲、乙双方再按照分红比例总结算”。对原告鞠小敏投资的分红和承担风险事宜,按照合同第六条约定,以最后的“总结算”为准。现原告鞠小敏涉案投资未有收益,而且亏损,双方未有“总结算”显示产生收益,原告鞠小敏无权要求分配收益。3、原告鞠小敏出资后,其投资人代表参加投资决策管理,共同决定重大事项,原告鞠小敏作为投资者的一员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黑格尔公司接收原告鞠小敏委托理财款项后,原告鞠小敏一直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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